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目标或任务,由财政部门或学院自筹安排,用于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不包括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职责明晰、公开透明、绩效优先、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职责:
(一)配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考核,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考评;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结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一)会同财务处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评审,拟订具体分配建议方案;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方案,并实施管理监督;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五)配合财务处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向管理职能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四)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五)做好仪器设备购置、修缮改造等项目的前期论证及后期验收工作。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政府采购申报工作;
(三)组织专项资金项目政府采购的招标管理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做好入出库手续办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一条 学院各类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管理职能部门分管的项目为:
教务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奖等。
科技处: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创新团队、科研实验室、学术会议等。
实训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实验耗材购置等。
信息中心:校园信息化建设、图书馆设备购置、图书购置等。
党委工作部:党团建设,组织、宣传、统战、干部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等。
人事处: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等
学生工作处: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就业基地建设、创新创业等
办公室:对外合作交流、安全保卫、安防消防等
后勤管理处:校产校具购置、修缮项目、绿化项目、水电暖、教室与学生宿舍、食堂、地下管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其他综合项目经费:不在以上范围的项目,根据资金性质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具体负责的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项目评审制度,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在学院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牵头,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应邀请主要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和校外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规定程序设立后,纳入学院年度预算方案,一般情况年度期间不再增设新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年度内如果学院财力允许,将从备选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遴选项目安排资金。
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确需新设专项资金时,应按规定填报《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按学院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学院发展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填写《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各管理职能部门在初步评选后,填写《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汇总表》,经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力状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预算指标建议数,按“一上”编制要求,报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学院主要领导进行研究。
第十八条 各管理职能部门根据财务处“一下”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总金额,组织本部门具体的项目评审,确定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金额,同时确定备选项目库排序。汇总后连同各项目的申报书一起报财务处。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学院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进一步统筹整合,形成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意见,将“二上”预算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学院党委会批准后,将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同时财务处进行“二下”下达,正式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改变支出用途。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确需进行预算调整,必须正式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业务职能部门报请学院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财经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财务处可以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上级部门有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各管理职能部门应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需按要求在限定期限内使用完毕。单个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及时安排备选项目库中的同类项目。年度终了,一次性项目结余学院统一收回,跨年度项目结转资金财务处审核后可编入下年度专项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与资金使用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要求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学院资产管理。
第六章 绩效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管理职能部门(或业务处室)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财务处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重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职能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各管理职能部门和财务处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监管责任制。按照“分工负责、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对于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情况,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以后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将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约谈制度。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定期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院领导约见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和推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贯彻预算挂钩制度,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挂钩。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院将视情况把项目经费收回并统筹安排到其他项目;因结余较多影响上级部门对学院拨款的项目,学院将扣减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下年预算经费;因项目无故形成净结余,造成项目经费被上级部门收回或扣减的,学院将追究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