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强化学院预算调控的职能,保证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保证人员经费及运行经费,控制公用经费,适度安排事业发展经费和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三条 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教学优先、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第四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财务处和各业务部门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财务处具体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八条 学院部门预算编审的程序
学院部门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草案,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审核程序:
(一)学院根据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汇集有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资料、各项收入预测资料、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等,编制预算草案,经学院审议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即“一上”)。
(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学院报送的“一上”资料后,下达下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即“一下”)。
(三)学院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按照规定的编制方法,编制预算收支计划,经学院审议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即“二上”)。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院“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省人大审议批准省级年度预算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学院执行(即“二下”)。
第九条 学院院内预算编审和程序
(一)学院院内预算根据省财政对高校预算的编制要求,各业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预算,并附文字说明,按规定时间报学院财务处。
(二)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和学院综合财力的可能,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业务部门草拟的本年度收支计划,编制本年度学院内部预算草案。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下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即“一下”)后,财务处再编制正式预算报财经管理委员会和党委会,经批准后按规定工作程序向各部门下达正式预算通知单。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收入预算编制的内容
预算收入是学院完成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财力保证,包括财政拨款、非税资金、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核算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核算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核算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要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在参照近年实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各项增减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
(二)债务资金预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学院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财务状况的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债务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编制的内容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是学院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一)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全院人员工资、津贴,学生的生活补贴、奖贷学金、困难补助等经费支出;全院教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等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标准和人数计算。
(二)教学业务费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的业务性支出。教学业务费支出的编制按照“条块结合、统一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系部承担学院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各类生均定额标准进行核定。
(三)行政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公用支出和行政办公杂支费,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办公杂支费依据各部门定编人员及各项定额计算核定。
(四)专项支出是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按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编制支出预算要遵循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好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地安排项目支出。
(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据基础信息资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
(三)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可行性论证,严格遴选。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学院要按规定预留机动经费。
(六)学院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要依据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和有关办法,将支出预算指标分解到院内各预算单位,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经法定程序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学院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学院要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非税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国库。
(三)学院执行支出预算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需动用预留机动经费的,要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四)学院使用项目经费必须按规定先申报用款计划,要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要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充分发挥投入效益。
第十五条 学院院内预算的执行
(一)院内预算经批准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学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二)各部门应按经费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管理好本单位的收支。
(三)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四)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五)学院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并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分析。
第六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六条 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确需调整项目内部预算支出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调整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调整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调整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相关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调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学院预备费的使用按专项资金申报程序进行,审批权限同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第七章 决算的编制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年度财务决算须经学院法人核签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八章 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学院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议,对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院预算执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保证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并对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地总结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制度,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严格贯彻预算挂钩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学院将宣传和推广有关工作经验;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院将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减少或取消有关预算。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