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和安全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闽财库〔2005〕8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闽财库〔2016〕5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闽财库函〔2017〕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拨款和其它经费拨款的支付管理。
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指由省财政厅向福建省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2.使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按学校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提前20天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并附有关支付凭证,到学校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授权支付指单位按省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2.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在批复的预算内,按规定的经费用途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附有关支付凭证,到学校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三、会计核算
(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财务处结合内部核算的需要,在核算体系中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等会计科目,归集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会计业务。
(二)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学校财务处应定期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有关银行对账,以保证账簿记录的正确与可靠。
四、资金归垫
(一)学校的重大紧急事项支出以及其它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可在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前,申请使用本单位资金先行垫付。
(二)各用款单位在资金垫付前,应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等情况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三)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学校可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归还申请,并提供相关批复、合同、发票及银行结算证明等资料,办理还款结算手续。
五、资金安全管理
(一)规范人员职责分工
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国库集中账户的付款工作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审核、共同完成,坚决杜绝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全部流程由一人完成的现象。
(二)加强支付资料审核
各用款单位应对资金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给财务处的付款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及时,财务授权支付原则上应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支付审核岗人员应对收款人信息进行重点核对。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支出应保证中标结果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及验收单等四类单据齐全、相互印证。
(三)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各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现金支付。公务卡报销结算具体参照《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确保支付印章及登录密码安全
支付印章应专人负责,上锁保管,具体从事开具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人员不可保管实体印章。应切实保护好福建省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的登录密码,密码应为6-16位长度的字母及数字组合密码,并定期重置更新,确保密码安全。
(五)切实保管好数字安全证书
数字安全证书(以下称“U-KEY”)的持有人不得泄露电子签章密码,电子签章操作完毕应及时收好,不得将U-KEY一直插在电脑上。应严格按代理银行的管理要求保管好银行发放的U-KEY,不用时应将U-KEY上锁保管。
(六)认真落实对账制度
出纳人员办理支付后应登录一体化系统,及时登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并对收款人的信息认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对一体化系统中的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及支付在途数据,应及时进行清理。
会计人员应适时登录一体化系统,查看学校的预算指标、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及资金支付数据,做到心中有数:月末应及时核对学校会计账上“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借方余额与一体化系统中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是否一致,若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月初应及时将学校会计账与代理银行提供的上月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对账单信息进行比对;年初应及时登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自助网下载并核对上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情况表,若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确保支付执行情况一致。
(七)妥善保存会计档案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及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情况表是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处理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加以妥善保存。
六、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