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的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4-1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院内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货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支付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学院各类资金使用应按照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各部门在学院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应厉行节约,保证重点,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的经费支出,并要加强预算执行的内部监督,严格货币资金支付审批。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执行《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资金:学院各类投资项目,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对外经营投资、对外联合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必须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措施,报经党委会批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支付申请。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审核。财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审核无误后,编制会计凭证,经复核人员复核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编制的会计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人员职责


    第八条 出纳是货币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出纳职责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盖章后的记账凭证进行认真复核,办理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及现金支票和各种转账业务。

   ()收、付款时首先要对凭证进行认真的复核,对数字不符、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付款,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盖收付讫签章,并加盖出纳员印章。妥善保管空白银行票据和收回作废的银行票据。

   ()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天结账后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核对相符,如出现差错要及时查清,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找原因,妥善处理。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要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对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完整,不得丢失。

   ()认真准确的填写银行票据,如实填写单位名称、款项用途、资金来源,票据须内容清楚、数字准确、填写完整。

   ()认真管理银行账户,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与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打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购买的银行支票要分账号登记支票号码。对填错的支票要加盖“作废”章,与重新开具的支票存根一起装订作为原始凭证。

   ()保险箱钥匙和密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保险箱不得为他人代管现金等私人物品。

   (十一)财务POS是采用电子结算形式收费的一种方式,收费人员负责保管操作POS机及其附件,必须妥善保管操作密码,确保POS机的安全,如果使用人员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收费人员必须做到“日结”并打印日结清单,根据日结清单上的汇总金额、转账流水与当日实际发生交易进行逐笔勾兑,保证日结日清。使用POS机产生的单据,随当日会计凭证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业务,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

()各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和开支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开支范围如下:

1教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在同一单位消费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零星开支(同天、同地点、连号的票据视同一笔业务)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现金开支范围外,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支付的,须填写《现金支付申请报告》,5000(5000)以下由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一次性支付现金5000元以上需院长审批,财务负责人会签。

   ()财务处每天库存现金的额度核定为5000元。如需结算超过2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须提前一天向财务处出纳人员预约。

   ()要按银行核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数量,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超限额的现金须及时解交银行。当日因故未能送存银行的,须报告单位负责人,妥善保管。

   ()各部门收取的各类现金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处,因不按时上交所发生的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擅自挪用公款。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

()单位取得的资金应及时进入单位银行账,不得设立“账外账”。

   ()财务部门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按月按银行账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经会计核算科负责人审核,报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与当月凭单一起保存。

()单位的“未达账项”要逐笔落实,及时处理,未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填写完整,交会计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或填写支票密码后,送开户行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五章  票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要设立备查簿分类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和注销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四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财务印鉴,特别是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会计负责发票或收费票据的管理,会计要对发票或收费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注销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各类票据填写应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合乎规范。开具的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送交银行。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或收费票据随存根保留。

第十七条 用完的发票或收费票据应及时登记注销。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票据。发票销毁要填写销毁发票登记表,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请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同意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出借、挪用任何票据。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盘点查库,检查现金账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检查,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是否设置备查登记簿,票据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票据领用、移交、注销经办人是否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会计凭证和账务的日常复核和年终稽核,重点核查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超越权限审批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责令限期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闽ICP备08100850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402350606号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洪山桥中店42号   邮编:350007
电话/传真:0591-83742079   招生热线:0591-8807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