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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8-06-01

根据《福建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省省管异地任职和挂职选派干部交通保障暂行规定》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校教职工在福州市五城区内(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发生的公务出行活动,所产生的相关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属于副厅级别,按照上级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选择保留工作用车,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若选择取消配备工作用车的副厅级及以上级别的负责人,将给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其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发放标准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554号),具体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其他人员不再配备工作用车。

第三条  其他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其在福州市五城区内发生的公务出行活动。提倡采用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方式进行公务出行,学校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在不超过改革前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总额的前提下,每年核定学校年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实行公务出行事前审批制度,未按程序报批的公务出行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在福州市五城区内发生的公务出行活动,首选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出行,主要为公交车、地铁出行方式,《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审批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选择出租车和网约车进行公务出行,应严格控制,出行活动前,经办人员应当填写《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手续应符合上级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行审批材料、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等凭证,交通费用报销票据应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包括公交车票据、城市轨道交通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等)。财务处将按规定审核公务交通费用开支,严格把关,对违反上级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学校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范围,报销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不应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变相发放给个人,避免出现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第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福州市五城区以外地区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学校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可用于参加跨区域(福州市五城区以外)出差、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3人以上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但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省管异地任职和挂职选派干部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之间的交通费据实报销,每月报销不超过2次,一往一返计1次。其中自驾私家车往返的,根据任职地和家庭主要居住地实际距离,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同费用标准予以补助。鼓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仍保留实物用车保障的省管异地任职干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往返两地。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审批单

20180425_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_闽生工院〔2018〕6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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