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与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有关的,接待来访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接待部门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报学校分管领导(预算金额1000元及以下)和主要领导(预算金额1000元以上)审批。
第四条 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安排在校外的,应当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尽可能选择定点场所,执行协议价格。
第六条 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原单位凭据报销(合作办学等合同约定的事项除外)。
省直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不高于150元/人的标准执行,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50元/人。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九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第十条 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填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说明表, 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学校邀请函)、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向客人赠送礼品,对特殊客人可以赠送校徽等具有学校特色的纪念品。来宾赠送的礼节性的纪念品可以自己保管,其他较贵重礼品要交学校存放。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经费每年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三)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或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四)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五)转嫁公务接待费的;
(六)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和本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接待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2.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3.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未使用公务卡结算说明表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细则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