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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8-01-09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闽财行〔20144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精神,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使用各类经费报销的出差事项。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及借款管理

第四条 各处室、各系(部)要严格出差审批管理,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先填写《教职工出差“五定”审批表》,该表已整合原《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及原《学院教职工因公外出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

第五条 出差审批、预借或报销差旅费须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

(一)部门经费开支的差旅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副职出差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部门正(含主持)职出差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主要领导审批。

(二)学院统筹经费开支的差旅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的差旅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党委书记、院长的差旅费互相审批。

(三)经批准立项并已批复预算的项目,出差(调研)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福州市区(指福州市区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报销从严控制。处级及高级职称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多人一同出差,可参照带队人员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其余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均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派出部门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否则应按规定的可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报销。

第九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私家车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一)省内出差按照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省外出差按照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一条 副处级以上领导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二条 在福州市区(含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参加各种会议、市内招生、带学生实习,除需统一安排并经学院批准外,不予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到闽侯县、连江贵安参加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无法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到福州市区(含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且应当提供退房时间在中午12时以后的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以及出差人员的情况说明。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的,如果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不含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长乐机场接送人员,确因工作原因误餐,依据接送车辆机场往市区方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票面时间(上午800之前、中午11:30-12:30、下午1730-19:00),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给误餐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福州市区(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八章 人员调动费用

第二十条 从外地调入学院的教职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标准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九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比赛、社会实践、调查、会议等出差,应由承办部门事前提交经费预算方案(学生开支部分),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出差学生可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位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审批后可乘坐火车硬席卧铺。学生出差乘坐飞机的机票等相关费用按火车硬座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全国性比赛的,参照一般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十章

第二十三条 报销差旅费时,必须“一差一单”(即一张报销单只能粘贴一次差旅的票据),不得“多差一单”。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20天内报销,报销时要严格核对“五定”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出差期间交通票据的,必须由本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提供有效证明,经派出部门核实,院长批准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差“五定”审批表

            2.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出差“五定”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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