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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贯彻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坚持科学与民主理财;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科学配置财力资源,合理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支出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监督检查全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院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经济分配政策,统一配置财力资源。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全院所有会计核算业务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六条  根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学院设置财务处。财务处是学院财务与经济管理的综合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经工作,参与学院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的制定,对全院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学院、部门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条  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学院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学院的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凡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与融资项目(100万元以上)以及院级财务预算的重大调整等,必须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组进行论证,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为确保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凡院内各部门代表学院对外签署的涉及经济与财务方面有关条款的合同和对内制定的涉及经济与财务方面的有关政策文件,必须经财务处审签或会签,必要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按照院、系二级管理的原则,各系、部门财务工作实行系、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系、部门主要领导为本系、部门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系、部门财务工作负总责。各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所在系、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并对经费使用结果负直接责任。
  系、部门的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事项必须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务预算是根据学院当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院财务预算由省级部门预算和院级综合预算构成。
  
第十一条  学院所有财务收入和支出均实行预算管理。学院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确保学院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项收入要尽量核实,对难以确认的收入不得高估,避免赤字隐患。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经费的前提下,突出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需要。
  (四)学院发展与建设性支出项目,在学院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量力而行。
  (五)支出预算中应留有一定数额的预备费,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性的开支。
  
第十三条  编制办法及审批程序
  省级部门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下年度工作打算,提前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经院长审核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院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学院财力的可能性,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学院工作计划,在院内各系、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提出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
  学院预算一经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系、部门应严格按学院下达的预算执行,任何系、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财务开支。财务处负责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定期向
分管财务院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
  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确需调整项目内部预算支出的,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需由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调整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审批;调整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调整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相关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调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
  学院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学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性因素引起和突发性事件引起的支出或有关项目预算的追加。预备费的使用按专项资金申报程序进行,审批权限同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税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即省财政厅对学院的各类预算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是主管部门对学院的各项补助。
  非税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及其他教学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院及系、部门等一切收入都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与统一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各种应缴收入,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等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全院所有收费项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报经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未经批准自立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收费。
  
第十九条  财务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依法加强对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防止学院票据流失。收费票据必须由专人保管和使用,对确因工作需要领用票据的部门,须办理票据领用手续,票据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坐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非法票据用于收费。
  
第二十条  各系、各部门要积极想方设法,努力为学院广开财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提高办学效益,不断增强学院经济实力。凡属外单位资助的各项收入,须提供对方单位书面证明或有关协议方可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经营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学院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学院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学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学院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反映学院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全院所有经费按预算项目及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与管理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经费支出负责,按照合理授权原则,各部门可指定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报财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第一责任人。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所属专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

实行大额经费逐级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正确履行审批手续,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全院各项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和范围开支。人员经费由人事处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公用经费由各经费项目审批人负责管理与使用,主要用于学院各项工作过程中需要购买的商品与服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发放院内人员的各种补贴。对没有政策依据又未经学院批准的经济业务和财务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
  院级发展与建设性专项经费的启用,须由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院预算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或经费使用方案,经学院有关领导小组或专家组论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使用,确保学院实现项目预期目标。项目组织实施由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财务处按院长办公会决议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结果和产生效益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在办理各种款项支出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款项支付手续,不得以领代报或以拨代支。
  财务审核人员对单据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其部门负责人或上一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严禁利用各种名义虚列支出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学院资金。
  
第二十六条  属于购买性的支出项目,除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外还须有验收人签字方可报销。如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学院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必须经学院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采取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财务处在办理款项结算时,须凭采购部门的审批单及有关购买合同,方可办理费用支付手续。


第六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一)资金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学院在国有金融机构开设学院资金存款与结算帐户,对全院各种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

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在银行开户,也不得将学院和部门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
  (二)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财务处要严格控制个人借款,所有借款必须是因公,借款对象限是本院职工,借款时要填写借款审批单,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在办完公事后要及时办理还款手续,没有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者,财务处可直接从当事人工资中扣还。
  财务处应定期对暂付款项进行清理,催办结算。对长期挂帐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责成经办人查明原因,限期办理结帐手续。
  (三)存货管理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试剂等。
  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财务处方可进行调帐。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

固定资产管理分为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财务处以价值管理为主,设置总帐和分类明细帐进行核算;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以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每年年终要对使用部门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与财务处的分类明细帐也要进行一次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财务处方可进行调帐。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核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须交财务处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它收入;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商品与服务支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核算。
  
第三十二条  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院办产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及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通过可行性研究和充分论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策,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院对经营性资产和投资单位实行资产有偿使用与收益回报制度。
  利用学院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应全额上交学院财务处,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与统一核算,各系、各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或转移。
  学院投资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与个人使用学院资源,应合理计价,向学院缴费。同时,投资单位还应按规定或合同条款向学院上交投资收益。
  
第三十四条  负债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财务处负责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任何部门、学院以及直属单位,不得以学院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用公款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指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对全院各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使财务工作有序进行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学院各级领导为所管辖范围的经济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学院、部门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负有直接管理与监督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及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全院财务、经济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部门以及个人,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按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系、部门的财务收支,除接受政府和学院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以外,还应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监督。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等情况要采取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基建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和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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