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维护学院经济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包括各种待结算的差旅费、购买设备及原材料等的预付款、周转性垫付款、以偿还为条件的借出款等。
第三条 学院对暂付款实行由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因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的需要,可在当年预算指标范围内,预支借款。借款人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手续,需如实填写《暂付款凭单》。
(一)凡学院在职在岗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可到学院财务处申请借款。临时工及其他兼职人员等其他人员一律不予借款。
1、凡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借款时应提供经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或系负责人审批的会议或培训通知。
2、部门或系承办的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预算表》,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或系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在确定的预算范围内控制开支。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召开。
3、相关专项活动经费(如运动会比赛、教学业务活动等)预支应附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或系负责人审批的活动预算书,方可借款。
4、采购借购,需提供供货合同,财务处按合同规定确定请款金额。在同一商店购买商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由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支付。收款单位应与发票上所盖公章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转账。
5、预付工程款,要有经过核准的工程预算(概算)或经过审定的工程任务书及双方签定的协议(合同),财务处根据工程预算或按合同确定预借工程款金额。
6、在职职工工伤住院,可办理借款;学生住院借款需由该生所在系指派专人出面办理,并负责借出款清理工作。
(二)借款人需在《暂付款凭单》上详细说明借款用途,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借款,不得一借多用,不得私借公款或占用公款。
(三)借款人用转账支票或汇款方式转、汇借款,必须在《暂付款凭单》上详细提供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因以上信息提供错误,导致学院资金流失,其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报销时限:借款人应及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报账,核销原借款。各类借款的报销时限规定如下:
(一)借款后,因各种原因未使用者,须在借款后一周内如数退回学院财务处。
(二)差旅费借款在出差任务完成后的十五天内报销。
(三)采购借款,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国内异地结算的采购借款,应在任务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各类工程进度借款,按合同条款执行。
(五)各类周转金借款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或报账,如有需要,下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其他借款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
第六条 暂付款的管理
(一)严格加强暂付款的预算控制,对不符合开支规定、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计划的暂付款不予支付。
(二)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将暂时停止对相关项目经费的再次借款。
(三)其他借款未在规定时间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将按借出款金额扣减该单位预算经费,或从该单位其他相关经费中扣还。
(四)凡借款超过3个月未还者,根据工资发放情况,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酌情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五)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销或还款时,应书面向院领导说明理由,经批准后予以延期。
(六)暂付款报销时,如果报销内容与借款时填写的用途不一致,财务处不予报销。
(七)借款人长期离院(借调、出国等)、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时,应书面向财务处说明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八)加强暂付款的清理工作,财务处定期对各部门及个人打印暂付款催款单,及时催缴、催报,进行清理。
(九)财务处办理调出人员、毕业生等离院手续时,暂付款未核销的,不予为其办理离院手续。
(十)每年10-12月,财务处对尚未核销的款项重点清理,按规定程序对呆帐、坏帐报请批准后核销。
第七条 全院各单位应当重视对暂付款的管理,有责任、有义务配合财务处作好暂付款的审批、清理和催报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