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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年个人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03-13

各处室、各教学教辅部门、齐安校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凡2013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包括校内所得和校外所得,纳税人应于20143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现将仓山区地税局“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精神及相关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地点

福州市仓山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上三路178号)

二、申报对象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时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填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两份。

四、其他说明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如需咨询有关具体政策,可以拨打福州地税服务热线12366

3、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可从院财务处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fjvcb.cn/cwc/show.asp?id=282。

2013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    

         2.附件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样例).DOC




院财务处

       20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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