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教学教辅部门、齐安校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凡2013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包括校内所得和校外所得,纳税人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现将仓山区地税局“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精神及相关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地点
福州市仓山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上三路178号)
二、申报对象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时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填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两份。
四、其他说明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如需咨询有关具体政策,可以拨打福州地税服务热线12366。
3、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可从院财务处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fjvcb.cn/cwc/show.asp?id=282。
请2013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
2.
附件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样例).DOC
院财务处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