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国发[2007]1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籍的学生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利息。
1、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 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3、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全日制本专科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入学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4、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有关情况调查表》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2、《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1页、家庭索引页和学生个人页);
4、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向行(社)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申请书。
第六条 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如下:
1、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学生申请,对首次申请的学生发放并指导其填写《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借款申请书》; 告知学生其户籍所在地经办社(行)办理网点、经办人员和电话(或及时帮借款学生与社(行)经办人直接取得联系),并告知学生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等候经办社(行)的调查审批情况通知。
2、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步对“录取通知书”进行审核,审核录取通知书是否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对《情况调查表》的审核,重点审核“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高校确认表》的审核,审核学生是否已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在学、是否欠缴学费等在校期间情况;核对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信息,是否与相关表格中个人信息填写一致。
3、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加盖公章随附学生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县级联社(行),并填写《审核推荐汇总表》。
4、经办社(行)指导学生正确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贷款支付申请(委托)书》。签订合同和借款借据后,经办社(行)应向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回执单》。贷款社(行)按要求审核经资助中心确认后的《高校确认表》,按规定要求签《借款借据》,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5、贷款社(行)将贷款转入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后,由借款学生授权委托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资金及时汇划至经教育部门确认的高校的收费账户,并注明“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6、借款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学工处资助中心出示《贷款证明书》和《高校回执》,学工处资助中心对《高校回执单》加盖相关公章,学生于10月30日之前以挂号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高校回执单》按注明的地址寄回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一个月;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结有关手续次月起自付利息。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是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贷款人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省联社及时了解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归集情况,协调资金及时到位。根据需要,贷款人也可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保费支出。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银行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诚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其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4、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银行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