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教学教辅部门:
现将《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院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杂费,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学院建立健全奖、助、贷、补、减、免等各类助学体系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缴费注册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各系等相关单位根据其职责协助办理收费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院教育收费许可证的申办、年检、变更、公示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汇总、加工处理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和各系提供的学生信息;
(三)负责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各项费用;
(四)负责及时将学生欠费等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
(五)打印收费收据,及时通知各系领取;
(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及时将各类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组织各系,按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学生名单进行学籍注册工作;
(二)每年招生完毕后按要求向财务处及时提供新生身份证号、姓名、性别、专业类别等缴费所需的学生资料(电子版);
(三)负责按时向财务处提供每年新生分班名单及学号(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各1份);
(四)负责办理学生学费减免、缓缴、助学贷款等审批手续;
(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的审批名单及银行成功放贷名单;
(六)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财务处对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七)财务处集中扣费后,若已收住宿费出现应收标准调整的,及时将学生住宿安排情况和经批准学生走读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各1份);
(八)对毕业班欠费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第七条 教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无故欠费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不查询、不统计考试成绩;
(二)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各年级各专业学生学年使用教材情况。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根据学院住宿条件提出确定住宿费建议标准。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好本系学生按时缴费以及学生欠费追缴工作;
(二)负责审核学生缓缴、助贷学费的申请,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三)负责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签收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学生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二周内一次性缴清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学费。
(一)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准的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交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选课资格。对于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不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收取重新学习费用。
第十三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住宿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核准的相应标准收费。学生入学前住宿安排未定的,预收住宿费,学生到院后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再按学生所住宿舍的实际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予以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缓交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学费减免、缓缴
第一节 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学费减免的,根据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学费减免情况的,由学生向所在的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的系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执行。
第二节 学费缓缴
第十八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故等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住宿费和代收费不在申请范围。
第十九条新生在入学后1周内、其他学生在每学年末向所在系提交《学费缓缴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经所在的系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条《学费缓缴申请表》应注明申请缓缴学费的金额、期限,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学费缓缴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生应当在经审批的期限内缴清费用。
第五章 缴费与退费
第一节 缴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存入学费、住宿费和领取各项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报酬。
学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挂失后办理新卡时应到原开户行开设账户,重新开设的银行账户与原账号有变动的,应当到所在校区财务窗口作书面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费主要采取由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从学生个人银行卡上统一划扣方式。
个别缴费或在规定时间以外补缴费用的学生,可到财务处现场用POS机刷卡缴费。
财务处在收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缴费名单及时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和各系,作为学生报到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使用福建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收据,并根据学生成功缴费信息打印收费收据,于当年11至12月统一发至各系,由各系发至每位学生。
第二十五条 收费收据作为学院收费和学生退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第二节 退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休(停)学、转入下一年级以及其他原因等学籍异动情况,学院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以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1、新生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应征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在校在册学生中途转学、提前报考更高层次学习的,不退学费。
7、私自离校、因自身原因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8、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的,以及经学校批准停学后复学的,和留级学生、在校旁听学生,学杂费按就读班级收费标准缴交(若休学当学年已交纳了学杂费可予相应扣除)。
9、退学学生若未交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的,离校前应予补交,否则今后学院不予出具在校学习的相关证明。
10、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六条 退费时间计算,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批该生退学、休学或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时间为准。学生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办理学生退费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办理退费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收费收据原件。
第二十八条 因调整专业、调整宿舍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又缴费等原因导致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的,超额部分转下学年抵缴下学年应缴费用。
第六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限内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且未及时办理缓交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以及未在缓交期限内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以下管理办法处理: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予注册,不予登记学习及成绩;
(二)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三)毕业年级的学生,学院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暂缓讨论其毕业问题。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财务处应在每学年末(助学贷款发放后)与各系进行学费结算,对缴费率(本学年各届学生的平均缴费率)超过95%的系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学院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学生缴费率达不到95%的院系及相关管理部门,学院将在部门年度测评时作为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它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