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六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为确保纳税人全面及时准确的享受第二波税改红利,请全体编制内在职教职工在手机端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并于2019年1月8日前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本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财务处将根据接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在工资薪金中按照累计预扣法办理扣除。若此日期前未成功报送,将无法在发放1月工资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办法详见附件。
附件1: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流程
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
附件3:热点问题
附件4:学院扣缴义务人信息
附件5: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6:年终奖过渡政策
附件.zip
财务处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