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教学教辅部门: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处组织起草了《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请各部门对此项工作予以足够重视,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0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正式反馈我处(联系人:林炜,联系电话:0591-83745024,内线电话:511)。
附件: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院财务处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精神,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使用各类经费报销的出差事项。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及借款管理
第四条 各处室、各系(部)要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借出差之名旅游或办理私事。对出差人员要实行“五定” 管理,即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线路)、定时间、定包干费用。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先填写《出差“五定”审批表》(见附件1)。
第五条 出差审批、预借或报销差旅费须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
(一)部门经费开支的差旅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
(二)学院统筹经费开支的差旅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的差旅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党委书记、院长的差旅费互相审批。
(三)经批准立项并已批复预算的项目,出差(调研)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按以下要求办理差旅费借款手续:
(一)出差人员办理借款根据已审批的“五定”审批表所核定的预算差旅费用合理预计借款金额。
(二)差旅费借款实行“前帐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管理,出差人员前次借款未清的,本次不在预借。
(三)预借差旅费的出差人员返校后,应在20天内办理冲账手续。逾期不冲账的,财务部门将从借款人的工资中逐月扣回。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 租小汽车) |
院领导、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报销从严控制。院领导、处室系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和专业技术职务五级以上人员可以双程乘坐飞机;处室系部副职和专业技术职务五级以下副高职称人员可以单程乘坐飞机。对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需要在“五定”审批表的备注栏上注明“申请单程乘坐飞机”或“申请双程乘坐飞机”,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机票应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一周向办公室申请订购机票,若因无法确定返回时间,确需自行购买返回机票的,出差前应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并以最优折扣价购买机票。
第十条 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一)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二)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四条 院级正职领导(厅级)及正高职称的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院级副职、处室系部正职(含副职主持工作)及专业技术职务五级的副高职称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五条 在福州市内参加各种会议、市内招生、带学生实习,除需统一安排并经学院批准外,不予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不含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大学城、上街、荆溪)。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长乐机场送人员,不执行上述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20元发给误餐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凭单据实报实销,出差人员原则上只能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 出差过程中如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须书面说明乘坐原因,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外出参加各项短期会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规定如下:
(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及交通,出差人员已缴交会务费或培训费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对在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二)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及交通,出差人员未缴交会务费或培训费,食宿费及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对在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三)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自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出参加长期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规定如下:
(一)半个月以内的,可视同出差,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半个月以上到两个月(含两个月)以内,每人每天按伙食补助标准的50%补助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参加会议的,会议通知上明确注明须缴交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的一律按会议通知凭据报销,超过会议通知费用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二十五条 离开本市区到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院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学院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调动、探亲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从外地调入学院的教职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人才引进人员调动的交通费、运杂费等,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据实报销。
(四)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l 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瞻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 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五)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单身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计算方法是: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
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订票费、托运费,以及期间参观、游览等项目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九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比赛、社会实践、调查、会议等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位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审批后可乘坐火车硬席卧铺。学生出差乘坐飞机的机票等相关费用按火车硬座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全国性比赛的,参照一般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按照一般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使用科研经费的,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注明,但最高不超过一般人员标准,使用教育经费的,伙食补助费按一般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20天内报销,报销时要严格核对“五定”审批表,如超出规定,应写明理由,报分管领导批准。财务人员要认真地履行监督职能,超出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出差期间在外接待需电话请示院长,报销时需补办接待审批手续,并提供当地有效餐饮服务业发票,注明宾客对象,逐单报帐,并相应扣减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私车公用。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私车公用的,经院领导批准后,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含飞机票费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车辆出行所耗费的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发放。
私家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出现交通等意外事故的责任及其费用由出差人员自负。
第三十七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出差期间交通票据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提供有效证明,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 月 日
附件1:
出差“五定”审批表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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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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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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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出差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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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线路 |
从 至 |
乘坐交 通工具 |
|
预算差旅费用(元) |
|
经费来源(经费预算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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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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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审批 |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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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须附出差的相关通知或出差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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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3: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